日期:[2025年06月1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高考后狂欢 别让酒杯变“雷区”

  随着2025年高考落下帷幕,走出考场的学子们已迫不及待地想要庆祝起来,聚餐、K歌、饮酒狂欢成了许多人庆祝的“标配”。然而,放松可以,放纵不行——法院的真实案例和法律风险,给这场狂欢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小李、小张和一群同学高考后相约聚餐。饭桌上,大家情绪高涨,小李为了活跃气氛,一直劝不太能喝酒的小张多喝几杯,“都毕业了,怕什么,今天一定要喝尽兴!”在小李的再三劝说下,小张勉强喝下不少酒。聚餐结束后,小张在回家路上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小张的父母将小李及其他参与聚餐的同学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明知小张酒量不佳仍极力劝酒,对小张受伤负有直接责任;其他同学虽未直接劝酒,但在聚会过程中未能对小张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也需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李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同学承担部分补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聚餐饮酒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同饮者在饮酒期间有提醒、劝告义务,饮酒后有照顾、通知、护送等义务。是否尽到这些义务是判断过错的重要标准。如果共同饮酒人违反其注意义务,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下面这个案例也是如此。
  一群刚高考完的学生,其中部分还未满18岁,一起到KTV聚会。KTV工作人员未核实身份,就向他们提供酒水。其间,一名未成年学生饮酒过量,突发酒精中毒被紧急送医。
  学生家长将KTV和参与聚会的其他学生及家长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KTV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应承担主要责任;参与聚会的成年学生及家长,对未成年人饮酒未进行有效劝阻,也需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因监护失职,自身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吸烟、饮酒属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高考是人生的重要刻度,但绝非“放纵撒欢”的起点。真正的成长,是懂得在“自由”与“规则”间寻得支点——就像紧绷的琴弦需要松一松,但松弦的手始终要护好琴身的稳固。愿各位考生带着“不负此刻”的热忱奔赴狂欢,更带着“行有所止”的清醒守护未来。让这个夏天的记忆里,只有青春的风穿过发梢的滚烫,没有越界的懊悔烙下的褶皱。 应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