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先调查后建设”地下“先考古后出让”
我省立法为文物保护划“硬杠杠”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和首要职责,是贯穿《条例》的主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动态管理机制,每五年对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遴选、定级;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具有特殊价值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保护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险情严重、具有重要价值的市保、县保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优先保护机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规定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保护和传承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遗产。
专章规定文物的研究与利用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支持石质、木质、泥质等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文创产品开发等,以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当代价值和社会效益,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更好地“让文物活起来”提供法治助力。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督察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最大限度确保文物安全。
作为全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施行以来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是山西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生动实践,也是山西加快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步伐的重要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