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算不算醉驾?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至阳城县某乡镇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张某某后座载有张某某女儿,最终该事故致张某某、张某某女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mg/100m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张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整车质量、实际电压、实测时速等参数均符合相关规定 , 勘 验 特 征 符 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机动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属机动车。阳城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包括李某某血液 中 乙 醇 含 量 高 达273mg/100ml、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最终对李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二轮电动车因其便捷性,成为出行常见的交通工具。“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理念不应仅仅局限于汽车,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也包括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二轮电动车,广大群众务必牢记,酒驾的“高压线”莫要触碰。饮酒后无论是开车还是骑车,驾驶人员的意识、反应力、控制力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大大增加,因此,“骑车不喝酒,喝酒不骑车”,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更是对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的负责,莫让一时的侥幸,换来终生的悔恨。
阳城法院 郑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