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给“小三”转账 去世后其妻子可否追回?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丈夫A因病去世,妻子B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A生前在外地工作,与当地一女子C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更让B气愤的是,通过查看A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A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C转款7万余元。
B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杨某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因双方协商未果,B遂将C诉至阳泉郊区法院,要求C返还7万余元。
■法院调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C承认与A曾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但辩称双方是真心相爱,A向其转款是自愿的,部分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C也曾多次支出用于双方日常花销,故拒绝返还。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C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且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损害了B的合法权益,B有权要求C返还赠与财产。
考虑到C无经济来源,且部分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若判决C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可能造成C生活困难,也不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为此,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从法理、情理、公序良俗等方面向双方释法明理。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C当庭返还B人民币3.8万元,B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本案中,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C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B的合法权益。尽管A已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行为的法律效力仍需依法评价。A的赠与行为因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B有权要求C返还相关财产。
此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违背社会道德,也可能给双方带来不可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本案中,C作为第三者,明知A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其赠与,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使自己陷入法律纠纷之中。任何人在发展感情关系时,都应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也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具体到个人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时,因不正当关系接受赠与的行为不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还可能承担返还财产的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阳泉郊区法院白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