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并未挖到宝 也会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初,李某学(已死亡)纠集李某烈、牛某军在其家中谋划盗墓,李某烈提出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附近有一座古墓,随后李某烈等六人商定共同盗墓。之后李某烈等五人负责在柴涧村附近探墓,李某学负责开车接送人,后五人在芮城县南磑镇某村一处麦地中部探得一个古墓葬。2024年3月19日20时左右,李某学驾车将其余五人送到古墓附近后离开,五人携带工具开始盗掘提前探好的古墓葬,期间李某烈负责挖坑,牛某军等四人轮流放哨、吊土。同日23时许,县公安局将五人当场抓获。
经运城市文物保护中心鉴定,该墓是一座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信息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保护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烈等五人犯盗掘古墓葬罪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芮城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对五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二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未盗得文物,属于犯罪未遂。
如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形态?盗掘古墓葬罪旨在保护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都具有很高文物价值的古墓葬及其内部文物,盗掘古墓葬罪属于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构成犯罪的行为犯,不以实际盗得文物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有盗掘古墓葬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掘行为,就可认定既遂。具体应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如果盗掘行为刚刚开始,并未触及墓室或未对该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五名被告人虽未盗得文物,但共同实施了盗墓行为,并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信息的缺失,法院依法认定为既遂。 芮城法院杨 博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