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种情形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对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构成了威胁。
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为气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保障我省水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防灾减灾的“前哨”和“先手棋”。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作为2024年重要涉农立法项目,就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气象服务水平,挖掘在保障高质量发展中的潜力,为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在六种情形下可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分别为:农业生产需要;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需要;重大活动保障需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要;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其他情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生态重要区域、生态脆弱区域以及易灾地区开展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例》还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和作业时机;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有符合规定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作业设备年检合格、弹药在有效期内;作业联络通信畅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