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免费游”受伤谁负责
商家组织老年人游玩应承担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A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陈某,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许可项目包括保健食品销售等,余某芝等人系该公司会员。
2023年3月21日,A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余某芝、雷某容等4名会员,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第二天将到铜梁区办公,询问是否愿意同去游玩,余某芝、雷某容等4名会员答应同往。
第二天,陈某携余某芝、雷某容等4名会员前往铜梁区,餐饮及交通费用均由陈某承担。在某景区游玩时,余某芝在步行游览下台阶时踩空摔倒,后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肱骨大结节骨折等。
余某芝认为,A公司、陈某、经营管理某景区的威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其各项损失。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公司通过在台阶边缘设置白色提示线,亦采取了设置无障碍通道等针对行动不便人群的安全保护措施,可以认定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承担责任。
A公司邀请组织会员余某芝等人到铜梁游玩,虽然余某芝在参与本活动时不支付费用,但该行为具有增强A公司与会员情感联系的目的,带有商业行为色彩,A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承担与本次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余某芝本人未观察到路况导致踩空摔倒,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由A公司承担20%责任,由余某芝自负80%责任。
宣判后,余某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余某芝的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准确认定保健品销售公司组织老年会员免费出游行为的性质,合理划分老年人在出游过程受到人身损害的各方责任的典型案例。
众所周知,保健品销售公司的经营对象以老年人为主,为吸引、维系客户关系,商家经常开展各种活动,虽商家不收取费用,但该行为具有增强与会员情感联系的目的,带有商业行为色彩,不宜认定为好意施惠行为,商家作为活动组织者应承担与此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老年人行动及应变能力显著降低,需要特别保护,商家组织老年人参与户外游玩活动应充分履行事先告知提醒、危险预防及保护义务。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