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9月2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6]
老人去世,小姨子起诉要求平分家产

上门女婿能否继承遗产?

  男方作为上门女婿和女方结婚,婚后与老丈人一家同住,后老屋拆迁老丈人去世,女方的妹妹诉至法院,要求与姐姐平分老房的拆迁利益及父亲去世后的养老金,而男方不同意平分,并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归并至老婆名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993年,徐某作为上门女婿和周某甲结婚,入赘周家,与老丈人一家同住。
  五年后,周某甲妹妹周某乙结婚,搬离老宅。周某甲的母亲向某于2001年去世。2022年老屋拆迁,分得267.0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以及39万余元的超面积置换结算款。拆迁后不久,周某甲的父亲去世。
  妹妹周某乙诉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姐姐周某甲平分老房的拆迁利益及父亲去世后的养老金。
  对此,女婿徐某并不同意,他表示当年入赘周家时,周家经济条件不好,老婆在企业上班,小姨子周某乙还在读初二,他那时的工作是出去给人刷油漆搞装修。凭借夫妻二人通力协作,对老屋几番扩建和装修,才达到拆迁前二层小楼的状态。而且老丈人去世前也是和他们夫妻住在一起,由二人照顾,现在老丈人去世了,小姨子就要来平分家产,他不同意。如果法院对拆迁利益进行分割,他要求自己的份额归并至老婆名下。
  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通常系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在判断权属时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子女分家、继承情况和房屋实际建造情况等。
  本案中,关于合法面积部分,考虑到老周夫妇长期与周某甲夫妇共同居住生活,且周某甲夫妇对案涉房屋的维护付出较多,结合安置房屋的分配情况,法院认定总安置面积267.01平方米,由姐姐周某甲享有其中151.14平方米,妹妹周某乙享有其中115.87平方米。
  关于以现金补偿方式发放的超面积部分,平房中的两间于1996年建造,同理由五人各享有其中五分之一,其中老周夫妇享有部分由姐姐周某甲和妹妹周某乙各半继承,徐某的份额归至其妻子周某甲名下。现超面积部分补偿金额合计48284元,经核算,姐姐周某甲可获得其中的33746元,妹妹周某乙可获得其中的14538元。
  搬迁费、过渡补助费、搬迁奖励和临时安置费,合计50214元系根据拆迁面积等条件计算得出。故按照原被告享有的房屋份额,核算得出姐姐周某甲可获得其中的27966元,妹妹周某乙可获得其中的22248元。
  关于固定设施移装费,法院酌定其中的20%归妹妹周某乙所有,80%归姐姐周某甲所有,即姐姐周某甲可获得其中的240902元,妹妹周某乙可获得其中的60225元。
  最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坐落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某村房屋的拆迁利益中的安置面积151.14平方米、补偿款302614元归被告周某甲所有;安置面积115.87平方米、补偿款97011元归原告周某乙所有。
  一般来说,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姻亲关系。岳父、岳母去世后,遗产由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等人继承,女婿并不享有继承权,不因女婿“上门”,与岳父、岳母长期共同生活而享有继承权,更不会因“上门”作为“儿子”而独享岳父、岳母所留遗产。
温馨提示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女婿对于岳父岳母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女婿作为家庭成员中的一分子,对岳父岳母长期照顾、付出,能够让老人安享晚年的,法院应当给予积极的评价。
  对于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在最终分配遗产时,也会综合考虑。因此在徐某妻子应得份额基础之上,法院对争议的拆迁安置利益应适当多分。
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