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照看的小孩被电梯挤伤 责任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某日中午,晋城市城区李某带3岁的小外孙小明到A公司经营的超市负一层B服装店购买衣物。
李某在挑选衣物时,小明在地板上玩耍。因为要进试衣间试穿,服务员答应照看小明。在李某试穿过程中,小明独自来到超市电动扶梯旁,从下行电扶梯的出口处逆行进入,因掌握不了平衡当即摔倒,左手食指被扶梯严重挤伤,客服人员发现后将小明扶起。
李某试穿完毕,发现小明不见了,即大声呼喊,随即跑出服装店找寻,听到哭声后,在电动扶梯处找到了小明,随即将小明送至医院救治。
小明住院12天,诊断为左手食指末节缺损伴骨外露。
出院后,小明的父母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A公司和B服装店诉至晋城市城区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年仅3周岁,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外祖父李某作为小明近亲属,在接受小明父母委托照看小明的过程中,因试衣行为,未对幼童小明尽到照顾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自身存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大比例的民事责任。
B服装店的服务员答应照看小明,双方之间成立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服务员的受托事务为照看好小明,但服务员疏忽大意,未履行好受托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对小明的受伤结果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A公司是电动扶梯的管理者,电动扶梯的运行有一定危险性,在营业时间应当安排专人值守,以防意外的发生。幼童小明独自在电梯边玩耍,无人发现、无人提醒、无人警示、无人阻止,A公司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明的受伤结果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法院据此确定了上述三方的责任,划分了赔偿的比例,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官说法
晋城市城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晋林法官指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父母亲委托外公对外孙予以照顾,事实上也是与外公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外公带未成年幼童外出,应当始终不使其脱离自己的视线范围,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虽然外公又转委托服务员照看,但其过于轻信他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店铺服务员接受转委托,虽然是无偿行为,但既然承诺,就要履行义务,况且作为经营单位,更要对顾客各方面着想,全方位服务,疏于履行临时照管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因其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B服装店承担。
A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尤其是事发电梯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电梯处派专人进行监管,并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语等,因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本是一起不应当发生的幼儿安全事故,假如上述当事人都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多一分责任心,幼儿的外公不轻信他人,服务员能全心全意为顾客着想,B服装店能加强对服务员的培训和管理,A公司安全意识能再强一些,悲剧就不会发生。
上述事故,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委托合同有关,如果是有偿合同,受托人一般性的过错,造成损失,受托人即应担责;如果是无偿合同,受托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要承担责任。 晋城城区法院 张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