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7月1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男子冲动放火被判刑

  离石区一男子一念之差点燃了怨恨的焰火,也因为一时冲动,换来三年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范某某经营的某蔬菜店的货物阻挡巷口,赵某某与其理论,双方发生口角,赵某某心生怨恨。2024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用打火机故意点燃该蔬菜店门前遮盖货物的布单后回家睡觉。之后,过路人发现着火,召集众人将火扑灭。因火灾被损毁的水果、干果价值约1700余元。案发后,赵某某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抓获。2024年4月9日,离石区检察院以放火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离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在人员居住密集区实施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
■法官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与他人发生矛盾和冲突。面对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切勿因一时冲动而步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离石区法院 赵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