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7月1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非婚生子女可以向父母索要抚养费吗?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是否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近日,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索要抚养费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夏天,原告巩某的母亲范某与被告巩某某同居,同居期间于2020年7月18日生下原告巩某。2021年8月,范某与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带原告回娘家暂住,之后被告再也没有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并怀疑原告不是其亲生。经祁县法院委托,山西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 “支持巩某某为巩某的生物学父亲”。巩某起诉要求被告巩某某支付其抚养费每月4000元。
  被告辩称,他现在以打零工为生,同时还养活着一大家子,经济压力也大,故同意从现在起每月支付500元以内的抚养费,不同意从2021年8月进行计算,因为在此期间原告并没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主张,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夏天,原告的母亲范某与被告巩某某同居,同居期间生育原告巩某,被告巩某某为原告的父亲。2021年8月,原告的母亲范某与被告分开后,原告随母亲范某生活,由范某抚养。自2021年8月开始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抚养费。
  法院判决,被告巩某某支付原告巩某自2021年8月至2024年4月的抚养费16500元,从2024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巩某抚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综合考虑原告现在生活教育状况、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巩某及其母亲范某的生活条件及被告目前经济负担能力,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予以调整,酌情考虑由被告承担原告每月500元抚养费为宜,自2021年8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抚养费不足部分,由范某负担。
祁县法院 苗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