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7月0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继父与母亲离婚后继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自然解除

  年幼丧父,母亲再婚,大女儿离家打工,二女儿、三女儿在继父照顾下长大,谁料生活矛盾不断,母亲与继父婚姻走到尽头。如今,继父年迈患病,三个女儿应该承担赡养义务吗?

  山东省济南市的小允、小兆、小充三姐妹幼年丧父,在小允18岁时,母亲带着姐妹三人改嫁,与顾某结婚组成家庭。
  母亲再婚不久后,小允经人介绍离家打工,而妹妹小兆、小充分别读初中和小学,与母亲、继父生活在一起。
  时间一天天过去,三姐妹长大成人,分别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母亲和继父的矛盾却越来越难以调和,最终离了婚,两家人不再来往。
  2022年10月,三姐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继父顾某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把姐妹三人抚养长大,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在年老无劳动能力和收入,且身患疾病,要求三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今后的医疗费每人各承担三分之一。
  姐姐小允辩称,她在母亲再婚两个月后就外出打工赚钱养活自己,未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不同意赡养。
  妹妹小兆、小充辩称,二人是靠母亲辛苦赚钱及亲朋接济长大,与继父未形成抚养关系,且母亲已与继父离婚,继父无权要求其赡养。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姐姐小允在重组家庭中与顾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后离家打工养活自己,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小允对顾某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母亲与顾某再婚时,妹妹小兆、小充还在上学,均系未成年,随母亲与顾某共同生活直至成家。根据顾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顾某曾给予二姐妹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权利义务与生父母相同。
  即使生母与继父解除了婚姻关系,继父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能自然解除。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继子女应当支付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必要的赡养费用。
  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小兆和小充应当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
  开完庭后,法官又多次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顾某自愿放弃要求姐姐小允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妹妹小兆和小充一次性向继父顾某支付赡养费5万元。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该案案结事了。
  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继父母子女关系虽然以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抚养关系产生于继父母子女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实际承担的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温馨提示
  在本案中,不能认为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女关系就自然终止。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即使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应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必要生活费用。 龚吉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