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6月26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无证驾驶肇事逃离现场刑事民事双责任

  车主乘坐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他人驾驶着自己名下的小型客车在倒车时致人死亡,车主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并藏匿,殊不知,车主的这一系列举动均属于犯罪。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7日,王某无证驾驶高某名下的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还搭载着高某。当车行驶至朔州市朔城区贾庄乡某村,在倒车过程中与蹲坐在墙角的白某发生碰擅,造成白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驾驶肇事车辆带王某逃离现场。
  经认定,王某没有取得驾驶证、没有察明车后情况并确保安全倒车、没有保护现场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高某在以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带王某逃离现场,在朔城区与宁武县交界山区隐藏十余天,二人居住于车内;后高某在宁武县某村租赁民房用于二人隐藏,高某明知王某犯罪而为其提供住所、车辆帮助其逃匿。
■法院裁判
  朔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妨害司法秩序,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高某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仍将自己名下车辆交由王某驾驶,对王某无证驾驶可能导致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对王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王某与高某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的影响,朔城区法院酌定王某和高某按照不同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后以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对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如果车主没有过错,那么车主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车主在借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借车人没有驾驶资格或借车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仍将车辆外借,那么,车主就被认定为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例如把正被追捕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让其“远走高飞”;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朔城区法院 赵青梅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