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抚养孙子能否向儿子儿媳追讨抚养费?
■案情简介
芮城县的李某雷与孙某丽原本是夫妻,婚后生育一子李某明。2009年,李某雷与孙某丽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李某雷抚养,孙某丽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由于李某雷忙于工作,将仅6个月大的李某明交由其爷爷李某项、奶奶肖某敏照顾抚养。期间,李某雷承担孩子的学习费用至2021年后再没继续履行义务,孙某丽也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
随着孩子爷爷奶奶年纪逐渐增大,身体各方面大不如前,加之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开支也越来越多,李、肖二人倍感吃力,要求孩子的父母抚养孩子,但孩子父母以各种理由推脱,既不抚养孩子,也不支付费用。孩子的爷爷奶奶无奈将儿子、前儿媳诉至芮城法院,要求二人支付抚养费。
■法院裁判
芮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本案中二原告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现李某项、肖某敏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抚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孩子母亲孙某丽积极到庭,主动与孩子爷爷奶奶达成调解,承诺此后每年按时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并于当日向孩子爷爷奶奶支付了抚养费16000元。
最终,芮城法院根据孩子学习生活的实际支出水平、李某雷的经济水平与已支付费用情况、二原告的付出,判决李某雷向二原告支付39600元。
■法官说法
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子女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当下社会的常见现象,既有深厚的文化传统,也有现实的生活土壤。老人关爱孙辈成长,帮忙带娃,享受天伦之乐;许多年轻人忙于工作或外出务工,需要老人帮忙带娃,缓解来自家庭的压力,这似乎是两全其美的事。但是,抚养孙辈并非爷爷奶奶的法定义务,如果把抚养义务强加到爷爷奶奶身上,让天伦之乐变成负担,既违背了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芮城法院大王法庭 卫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