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6月19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他本是银行主管为了蝇头小利竟成电诈帮凶

  陵川法院在审结一起链条式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案件时,被告人万某当庭失声痛哭:我本不该这个样子,我知道自己后悔也没有用了!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万某,31岁,湖北省武汉市人,某地辖市农商银行支行运营主管,部门领导职务,妻子同在银行的其他部门上班,儿子幼儿班全托,幸福满满的三口之家。2020年间,同乡人周某的银行卡涉嫌收取电信网络犯罪资金多次被公安机关冻结,周某请托万某帮忙,二人由此相识,平时喝个小酒,拼个菜碟,哥们交往不深不浅,酒肉下肚,情谊尚可。
  2023年2月,周某多次预约万某大额取现,万某意识到周某涉及与电信网络相关的案件,但未予推脱,利用其银行主管的权限或身份,帮助周某取现或转账,期间周某的银行卡被冻结,周某又使用其他人的银行卡大额取现,万某仍予以帮助。其后,周某不再出面,而是安排指使他人到银行大额取现或转账,当然,这都是事先同万某预约后,万某给予的帮助。“银行经常对我们进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和反洗钱培训,周某以前因为涉嫌电信诈骗案件银行卡被冻结,被列入了银行的黑名单,我心里也知道他大额取现转账与电信网络诈骗有关,取的大额款项都是经过我的授权,好多操作也存在违规行为。我也说不清自己为什么这样做。”万某在法庭陈述阶段痛哭,悔不当初!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4月,万某明知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所接收资金是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所得,在周某的要求下,万某利用其银行主管权限或身份,帮助周某取现转账非法资金共计2800余万元,其中涉诈骗资金260余万元,此间,周某给予万某好处小费3000元。2023年6月,万某获悉周某案发,到公安机关自首,交代了其帮助周某取现转账犯罪案款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2年 10月至2023年4月间,周某明知系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所得,通过买卖虚拟币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为他人转移收取赃款,除用自己的银行卡外,还施以微利引诱,指使堂兄周某亮、叔父周某云、朋友汤某、李某思、窦某修等11人,或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款,或持银行卡转账取现,涉银行卡21张流入资金流水愈6000万元,其中涉及诈骗资金愈360万元,周某本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周某亮等人银行卡流入资金110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周某亮等11人因提供银行账户或转账取现行为,均获得上千元至数百元不等的好处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通过电信网络犯罪所得的款项,使用自己或借用他人银行卡账户,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即被告人万某,或指使亲友即被告人周某亮、周某云等,进行收款、取现、转移等方法掩饰隐瞒,该四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汤某、窦某修、李某思等九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各被告人的犯罪作用和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均并处罚金,对部分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宣告缓刑;没收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法官说法
  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两卡”犯罪的刑事案件,所涉罪名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预防电信网络诈骗,人人有责。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物联网卡等相关的个人信息。非法出租、出借、出售的“电话卡”“银行卡”和互联网账号,会导致产生大量“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银行卡,不仅会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洗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偷逃税,还会被用于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同时也让自己沦为犯罪分子,影响本人及子女上学、参军、入党、就业、社保等。
  本案周某施以小利,拉拢亲友,本为银行工作人员的万某提供帮助大额取现转款,其他被告人提供银行卡账户或帮助周某取现转账,获罪领刑,祸及家庭,伤害子女。本案提醒人们,要提高警惕,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两卡”和各类账户,切勿参与此类违法犯罪,沦为诈骗分子帮凶。
陵川法院周江波焦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