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审共用16天 为了9名“失信”农户
事情要从2018年说起,王某等18名农户与光伏公司签订了《农户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在王某等农户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光伏公司为其全程办理贷款服务,贷款资金为专项资金,全部由光伏公司用于屋顶电站安装。并网发电前利息由光伏公司承担,并网发电后贷款本息由王某等人承担,合同工期为90天。但是,2019年8月安装铁架后,光伏公司突然变卦不再施工。
针对贷款如何解决的问题,18名农户与光伏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光伏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该18名贷款用户的银行贷款,贷款结清后光伏用户与光伏公司的安装合同自行解除……落款处有农户逐一签名、光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某银行两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并审阅了还款协议内容。
但是,光伏公司却未按还款协议偿还贷款,农户将光伏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农户与光伏公司达成安装屋顶光伏电站项目,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向银行贷款,双方形成金融借贷合同关系;与光伏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双方形成“债务转移”合同关系。光伏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约施工,庭审中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王某等农户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以起诉方式行使该权利。贷款合同以王某等农户的名义签订,但贷款由光伏公司使用,光伏公司承诺还款,法院认为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18名农户与光伏公司签订的光伏电站项目合同解除,光伏公司偿还某银行已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事情看似已经解决,没想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上述判决生效后,光伏公司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按协议约定偿还案涉贷款剩余本金及利息。致使9名农户在某银行的案涉贷款逾期,全部成为失信人员。
9名农户再次以光伏公司和某银行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光伏公司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撤销其在银行的不良记录。一审法院支持了9名农户上述诉讼请求,某银行不服判决,上诉至晋城中院。民一庭全体人员为了让这9名农户尽早卸下“失信人”的心理压力,克服重重困难,与时间接力赛跑,在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精准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对该案开庭并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