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5月22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计生用品店销售有毒保健品店主被判刑罚

  近日,晋城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诉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承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法院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在晋城市城区经营计生用品店。
  2023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从上门推销的小商贩手中低价购进来源不明的“蚁力神”等5种保健食品,随后其以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蚁力神”1盒。
  4月19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检查时,将以上保健食品查获,后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在以上查获的5种食品中均检出了“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2023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手中购进“德国黑金刚”“蚁力神”等8种性保健食品,放在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储物箱内准备出售,当晚王某某以1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一盒“蚁力神”。
  2023年4月19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晋城市城区王某某计生店进行检查时,从王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电动自行车储物箱内当场查扣尚未出售的8种产品。经抽样检验,上述8种产品中均检出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8种性保健产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作为经营者未履行自身责任义务,通过非正当途径购入性保健品、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食品来源,属于明知该产品掺有有毒、有害食品而进行销售,二被告人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健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责令二被告人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1000元,在晋城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健康问题。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不仅要受到刑事追究,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人为贪蝇头小利,从上门推销的小商贩手中购进来源不明的添加 “西地那非”成分的三无保健产品进行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既获刑又赔偿。
晋城城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