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5月22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沁源法院王陶人民法庭

7次联动调解镇村干部头疼“纠纷”被化解

  土地纠纷无小事,该类案件极大影响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如若处理不当,容易造成治安隐患,只有对症下药,才能真正做到化干戈为玉帛。近日,沁源法院王陶人民法庭从“抓前端、治未病”的司法理念入手,七次联动诉调委员会成功化解了一起涉村委土地纠纷案件。至此,一起历时十四年的土地纠纷尘埃落定。
十四载土地纠纷从何起
  2010年,为扶持乡村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沁源县王陶镇辖区某村委与沁源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1份《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养殖合作社使用村西的河滩及荒草坪地5亩,养殖合作社每年支付土地占用补偿费1万元,租赁期限20年;2013年8月11日,双方再次签订1份《土地使用协议》,约定养殖合作社使用某块土地约5500平方米,租金为每年1000元,期限为30年。2022年,镇村两级领导干部与合作社多次协商希望能重新规范合同。
  该村村委通过多种途径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协商支付拖欠租赁费及重新签订合同事宜均告失败。此时,因市场变化,养殖专业合作社已注销,故该村村委不得已将合作社原52名股东全部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并解除原合同。
  案件受理后,王陶法庭高度重视,该案涉案人数多、时间跨度长,法庭组织案件分析评议后认为,要促使土地争议实质性解决,弥合分歧、解决矛盾,就必须厘清土地纠纷具体情况,在化解民事土地纠纷的同时对接辖区镇政府,实质性解决矛盾,为该类案件的解决提供新方法。
七次调处促和解
  为全面了解案情,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带领法庭干警与双方一同前往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通过现场指认、丈量,厘清了双方争议焦点。
  案情明了后,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诉讼断后”工作理念,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数众多,决定携手人民调解员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处寻找突破口。“我给你说,土地自始至终都是我的,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政府出的决定也没用……”调解尚未结束,情绪激动的李某便不顾办案法官劝阻起身离开现场,第一次庭前调解就这样不欢而散。两次、三次、四次,2024年4月,第五次调解时,法官协同调解员耐心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双方虽未协商一致,但释放出调解的意愿。那么,其余51名股东是否有意愿庭前调解?法庭干警从纠纷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入手,镇政府、村委予以协助,一个一个打电话,电话联系不上的上门寻找,终于将52名股东全部联系上并就本案土地租赁合同问题向其释法明理,取得当事人的认可。
  2024年5月,在王陶镇工作人员、该村村委主任,以及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参与下,承办法官在法庭开展第七次庭前调解时,52名股东或自行到庭或委托他人,无一缺席。法官一面从法律角度入手,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厘清法律关系,分析法律责任;一面从情理角度入手,设身处地分析土地纠纷相关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股东们同意由李某与村委重新签订合同。调解员随即制作调解协议并当庭签署,至此,该起土地纠纷尘埃落定。
诉调联动实质性化解纠纷
  本案中,原、被告的纠纷已案结事了,但司法职能并没有就此停步。涉众、涉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具有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利益难平衡、诉求难统一等特点,调处化解不到位极易外溢、蔓延。王陶人民法庭将持续坚持“诉前引导、诉中疏导、判后答疑”工作法,努力推动该类案件矛盾实质化解。
  一是及时研判、加强预警。面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纠纷,通过对案件及时研判,制定案件推进计划表,研究庭审安保措施,防止出现大规模积聚。
  二是多方联动、形成合力。根据案件情况,在正常审理程序外,及时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沟通,合力探讨诉中调解的可能性,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反映诉求,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三是强化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对于已结案件及时下沉属地,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同时以案件为契机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民事权利,合法合理反映诉求。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合同签订不规范、民主议定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通讯员孙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