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5月1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母亲身患重病不孝女霸占房产

  母亲身患重病,无法独自生活,需要儿女赡养。不孝女不仅不尽赡养义务,还“霸占”母亲房产,后将母亲送至养老院。事情败露后,不孝女被兄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过户无效,恢复母亲对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房屋产权仍归其母亲所有。

  李某与谢某育有一儿一女谢甲谢乙,后谢某于1996年离世。1999年,李某依相关政策购买一套置换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独自居住。
  2018年年初,李某被确诊患上阿尔茨海默病,病情日益严重,完全无法独自生活。同年10月,经谢甲谢乙协商,由女儿谢乙接母亲同住至谢乙家中,兄妹二人共同承担母亲的赡养费用。
  2019年1月,谢乙带母亲前往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300元的价格(未实际支付)买下李某的置换房,并于次日完成过户手续。然而,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谢乙就将李某送至养老院,且并未告知谢甲。
  2021年7月,李某在养老院走失,后被警方寻回联系谢甲,谢甲才得知两年来妹妹谢乙并未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
  2021年8月,谢甲请求法院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其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经司法鉴定,李某确实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据此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谢甲为监护人。后谢甲以谢乙通过欺诈手段取得房产,严重侵害了李某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过户无效,恢复李某对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2018年2月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且在房屋过户前已有十余次精神病专科就诊记录。根据证人证言以及李某的照片,可证实李某在过户时认知、辨别能力受损,处置房产已超出其能力范围。遂判决,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房屋产权仍归李某所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鉴于老年人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因素,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子女更不应以不当手段侵犯父母财产权益。
  阿尔兹海默病是一种缓慢恶化的神经退行性病变,常以健忘、失语和认知功能障碍为特征。由于患者无法像正常人一样思考和决策,自主意识会逐渐减弱甚至丧失,变成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其亲属,如配偶或子女代为处理日常事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有绝对权力去处理这些事务。

律师提示
  对于患有阿尔兹海默病的老年人,其财产的处置权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是否有意定监护人或老年人的遗嘱指定了监护人、子女是否被法院指定为监护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配偶或子女并不能直接处置患者的财产,必须先经过法律程序确定为其监护人,才能代为处理患者的财产等事务。 刘小敏(山西春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