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4月2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送达公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书

晋综改理字〔2024〕第08009号

  被行政处理人:山西龙城鼎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L10MQ4T,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化章街99号碧桂园10栋2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忠,联系方式:18634392223。
  2023年11月8日,申*杰等5人向我委反映你公司在承建的太原恒大金碧天下二期002-4地块项目中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我委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分别拖欠申*杰、李*勇、丁*力、申*春、李*峰5名工人在2020年9月-2021年10月期间的工资共计91272元。2024年1月24日,我委依法向你公司公告《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通知书》(晋综改责停(改)〔2024〕第02081009号),你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改正。2024年3月6日,我委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晋综改理告字〔2024〕第08008号),并告知你公司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委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十日内足额支付申*杰等5名工人工资共计91272元。其中支付申*杰工资10600元、李*勇工资27600元、丁*力工资19000元、申*春工资24600元、李*峰工资9472元。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到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