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4月2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送达公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综改罚〔2024〕2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龙城鼎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L10MQ4T,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化章街99号碧桂园10栋2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忠。
  2023年11月8日,申*杰投诉你公司存在欠薪问题。我单位于11月10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涉嫌拖欠申*杰、李*勇、丁*力、申*春、李*峰5名工人工资共计91272元。2024年3月8日,依法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综改罚告〔2024〕14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申*杰提供劳务合同、结算单、支付流水,申*杰等5名工人微信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通知书》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
  财政机关:山西综改示范区财政管理运营部。
  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山西综改示范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到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