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行酿事故 法官倾心调解化纠纷
原告侯某某(11岁)骑自行车外出与被告高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某身体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原告侯某某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费用与被告高某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为尽快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尖草坪区法院员额法官赵智宏通过前期审阅卷宗、核实相关证据,对案情有了全面的掌握。考虑到原告侯某某系未成年人,该案件可能对其心理和学业造成不良影响,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赵法官向侯某某母亲了解孩子的近况,并从交通安全知识、父母监护责任等方面摆事实、讲道理,告知其也存在过错,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又耐心与二被告进行协调沟通,针对事故纠纷进一步释法明理,引导其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积极助推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均对赔偿数额作出让步,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庭签订调解协议,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