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4月0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不孝儿不认遗嘱老人公证力证遗嘱有效

  老赵年届七旬留下自书遗嘱,离世之后,将他在妻子过世后购买的房产分给二儿子和小儿子。大儿子被排除在继承之外,没有得到财产分配。
  实际上,大儿子一家三口与老赵同住此屋,但在老人生病之际,大儿子不仅没尽到身为人子应有的照护责任,还在老人住院病愈后,拒绝接他回家,最终由小儿子出钱为老人租房并聘请保姆照料起居。因此老赵一怒之下立了遗嘱,只把房产留给二儿子和小儿子。
  大儿子对此非常不服气,坚称老赵年事已高又生病住院很久,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私自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大儿子主张遗嘱无效,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之规定,他可以依法分得老人的部分财产。
  听了大儿子这番言论,老赵满腔愤怒,直接前往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以证明遗嘱内容表达的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且附带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加以佐证。
  那么,老赵立遗嘱的行为法律效力究竟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老赵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老赵的房屋,其大儿子不具有继承权。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一方面是保护未成年人以及心志不健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
  对于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认定,我国适用宣告制度。在法院宣告前,此人的民事行为均被认为有效。因此,在上述案例中,长子认为老赵年事已高且精神状态不佳为由,应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老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例中,老赵已在医院做了健康检查,并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录制了视频,说明其智力与精神状况正常,其立下的遗嘱明显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
  阿尔兹海默病在我国的老年群体里发病率极高,如果家中有老人是阿尔兹海默病患者,建议尽早向司法部门申请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宣告,自宣告之日起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在其精神状态欠佳时做出不利的民事行为,需要承担的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会引发更多不必要的纷争。
刘小敏(山西春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