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3月13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山西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让这十大经典案例成为您工作生活上的法律好帮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妇女工作,不仅关系妇女自身发展,而且关系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关系国家发展、民族进步。近年来,山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长久守护妇女的平安幸福,让广大妇女切实感受到司法保护就在身边。“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山西高院从全省各级法院推荐的65件案件中,评选出十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教育、引导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居住权、人格权等热点问题,彰显山西法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倡导全社会营造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负担主要家务离婚时有权要求男方补偿
——刘某男诉刘某女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16年办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男因工作需要,常年在外。刘某女考虑到抚育女儿和协助刘某男工作,婚后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矛盾渐增。刘某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女离婚。刘某女在诉讼中辩称女儿从出生后一直由其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上学等都是由其一人负责,刘某男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刘某女婚后在抚育子女、协助刘某男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依法酌情判决刘某男支付刘某女补偿款8万元。
■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女方承担主要家务,离婚时可以请求男方给予相应补偿。经济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女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所负担义务的程度以及男方的收入情况等进行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家务劳动及照顾家庭付出的价值,保障奉献较多一方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运用。本案的裁判对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给予了司法关怀,引导社会大众尊重及肯定女性在家事活动中所做的贡献及其价值,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

妻子可要求“第三者”返还获赠的财产
——武某女诉杨某男、田某女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武某女与杨某男为夫妻关系。2022年2月至12月,杨某男通过银行、支付宝多次给田某女转账,并为田某女支付房屋首付款,共计50万元。武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杨某男赠与田某女的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被侵权方有权向得利者主张返还财产。
  杨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田某女保持异性交往关系并为其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田某女应返还款项。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杨某男与田某女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田某女应返还武某女50万元。
■典型意义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的判决依法维护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引领文明家庭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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