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3月1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签署赠与抚养协议老年人要慎之又慎

  随着时代发展,无子女陪伴及自主生活受困,需他人照料的老年人,如缺乏行动力兼断绝生活资源的“五保户”总数逐渐提升。在此种情况下,以签署赠与抚养协议来保证自身生活是一个可行的办法。但签署有风险,切勿一时冲动。

  赵某为独居老人,王某在小区摆摊谋生。两人熟识后,王某开始照顾赵某,承诺为他养老送终,赵某默许其为义子。
  赵某两次立遗嘱,承诺房产及财物归王某所有。
  然而,王某急于拥有房产,于2019年与赵某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签署买卖合同,但并未支付房款。
  2022年,双方产生冲突,王某欲将赵某赶出门,赵某愤然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屋所有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协议系诺成性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时起赠与合同即生效。
  王某确实在共同生活期间负担了赵某的部分生活,赵某因此立下遗嘱,体现了其真实意愿。然而,赵某对此赠与有前提条件,即王某必须承担赡养和养老义务。在王某履行上述义务之前,无权取得房屋产权。因此,赵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视为无效。
  另外,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王某应承担的赡养义务,但据赵某诉称,王某于签订协议一年后就不再对其尽赡养义务,也就是从2020年起,王某即对赵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但赵某一直未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原告在2022年起诉,其又称被告于2020年起不尽义务,其撤销权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法院对原告撤销赠与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老年人在订立此类协议时要谨慎行事,务必确保精神状况稳定并有明确意愿,且对协议对象有深入了解后,方可签署,切勿凭一时冲动或轻信对方,导致财产落入不该交付的人手中。一旦出现撤销事由,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过期则无效。 刘小敏(山西春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