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3月0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3]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送达公告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

  晋综改理告字〔2024〕第08008号
  被告知人:山西龙城鼎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L10MQ4T,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化章街99号碧桂园10栋2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忠,联系方式:186****2223。
  2023年11月8日,申*杰等5人向我委反映你公司在承建的太原恒大金碧天下二期002-4地块项目中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我委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分别拖欠申*杰、李*勇、丁*力、申*春、李*峰5名工人在2020年9月-2021年10月期间的工资共计91272元。2024年1月24日,我委依法向你公司公告《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通知书》(晋综改责停(改)〔2024〕第02081009号),你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改正。
  综上,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十日内足额支付申*杰等5名工人工资共计91272元。其中支付申*杰工资10600元、李*勇工资27600元、丁*力工资19000元、申*春工资24600元、李*峰工资94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委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到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本《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耀平 联系电话:0351-7560510 
  地址:太原市龙盛街21号641室 邮编:030032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