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3月06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被强制执行

  “感谢执行法官全力以赴地执行,让我拿到了钱……”申请执行人王某激动地向执行法官连声道谢。近日,柳林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民间借贷案。
■案情简介
  该执行案源自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审理结果为判决被执行人李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王某向柳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第六条约定:被执行人李某分三期支付欠款;若被执行人李某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外人张某自愿作为被执行人李某上述还款行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但在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李某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法院申请对担保人张某名下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担保人张某敦促其限期履行,并郑重告知其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后果,张某慑于法律威力,充分认识到履行法律义务不容懈怠,主动代被执行人李某履行了第二期的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的情形是一种常见的结案方式,通常,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往往由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其中第三人加入和解协议时,第三人在和解协议中承诺,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条款恢复执行时,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本案中,在王某向柳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王某、李某、张某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若被执行人李某违反本协议导致王某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担保人张某承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该情形属保证人张某向执行法院作出承诺,在李某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恢复执行后,执行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张某的财产。
柳林法院韩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