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01月29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赡养父母是美德、责任和义务不以财产继承和赠与为前提

  90岁的徐某育有两子两女,其中长子张甲,次子张乙。2012年,家中老房子被划入拆迁范围,张甲、张乙协商承担旧房换置新房的费用,再把置换房登记在母亲徐某名下。
  2022年5月,张甲、张乙就置换房签署《协议书》,约定由张乙继承该房产,负责赡养徐某。张甲自愿放弃继承权。
  同年6月,徐某与张乙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二人名下,并同张乙夫妻共同生活。后双方因日常琐事产生争执,张乙夫妇不再照顾徐某日常生活起居。徐某以张乙夫妇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房屋。
  庭审过程中,张乙夫妻声称虽与老母亲因日常琐事有所争执,但仍会每隔一个月订餐叫外卖到张某住处并交付部分生活费,并非完全不赡养。
  对此,徐某否认,并表示张乙夫妇干涉其使用自己的存款,经常恶语相向,自己现已跟随大女儿生活,也从未吃过张乙夫妇叫的外卖,坚决要求返还房屋,不再要求张乙夫妇赡养。
  法院认为,徐某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张乙夫妇,但张乙夫妇并未支付对价,房屋过户行为应视为赠与。由于张乙夫妇未尽赡养义务,现徐某有权撤销赠与。故判决,撤销徐某和张乙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张乙夫妇需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乙夫妇不满结果,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徐某对老屋拆迁享有安置权益,根据《协议书》中张甲、张乙约定的内容,徐某向张乙夫妇的赠与系附赡养义务的赠与,而在双方产生矛盾后,张乙夫妇并未履行赡养义务,徐某现也不愿由张乙夫妇继续赡养,其主张撤销赠与,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不以财产的继承或赠与为前提,亦不会因为放弃继承或自身贫穷而免除。
  作为子女,除在经济上保证父母晚年生活质量外,也要在精神层面给予更多关心。徐某原本希望将名下房产转赠给儿子、儿媳以换取赡养,但最终换来的却是毫无人情味的外卖盒饭。《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判决支持老年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谴责。
刘小敏(山西春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