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1月29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这笔钱是投资还是借贷?

  “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这样的合作协议属于投资还是借贷呢?
■案情简介
  李某在经营A企业期间,经兰某某(案外人)介绍邀请刘某参与投资门店会员合作。2020年5月26日,刘某通向李某转款3万元,同年7月,刘某(甲方)、李某(乙方)签订一份《门店会员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的会员股东,不享有除分红权、建议权、部分知情权外的任何权利;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三年内,乙方每年分红保底1万元,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三年后按乙方持股比例进行分红。2021年2月、2022年1月,李某分两次向刘某返还共计2万元。2022年5月,双方协商返还剩余款项事宜,李某答应付刘某3万元本金,再付1万元回收会员股东资格。后刘某催要无果诉至芮城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双方签订的《门店会员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3万元,不享有除分红权、建议权、部分知情权外的任何权利,被告每年给付原告分红保底1万元,门店年终税后净利润的60%为可分红利润,40%作为再发展基金,未约定合作期限、分红时间。原告并不参与被告门店实际经营管理,只享受固定收益,违背了合伙投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案涉款项“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应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原告支付被告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的每年分红保底1万元视为对利息的约定,折算月利率约为2.8%,超出法律规定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投资款2万元,未超过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2%、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原告起诉时间)期间按月利率1.28%(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四倍15.4%折合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与本金合计范围,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2万元。■法官说法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该种协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务必要探究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如果双方确系投资协议,至少应满足投资的基本特征,比如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共负盈亏;而如果只是想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就不要签订投资协议,而应该直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并且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芮城法院民事审判庭南琮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