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支爆炸物只要不拿出去就不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20多年前,王某某的叔父(已经死亡)遗留下火药枪一支;王某某的父亲(已经死亡)制造火药枪两支用于打猎;王某某在一处旧宅内捡拾火药枪一支。法检公部门多次联合发文,要求将枪支上交,王某某长期未将上述枪支上缴,擅自持有长期放置自家至案发。2005年,王某某担任村主任期间,村委施工修建道路曾使用过雷管、导火索等物,王某某将施工后剩余火雷管63枚、导火索69.1米储存于自家住宅至案发。期间,王某某还将其爷爷生前留下280克黑火药也储存在自家至案发。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王某某主动配合调查,上交犯罪物品,接受传唤讯问期间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受传唤,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非法持有的枪支或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品,系其父辈等人生前打山害或修路生产所用物品,不具有其他危害社会情形,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评估可对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判决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
配合治爆辑枪行动,有效消除涉枪涉爆安全隐患,确保社会秩序安全稳定,既是审判机关的法律责任,也是社会责任,更是政治责任。法检公多次联合发布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仍然有部分群众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私藏枪爆物品只要不拿出去,就不会有什么危害,但是实际上私藏枪爆物品的危害是很大的。私藏的枪支一旦流入社会,落到犯罪分子的手上,便会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因素。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可能会失去控制。这些持枪人的本意固然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者狩猎,但在情绪波动较大、思绪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私藏枪支爆炸物品是行为犯,只要有私藏枪支爆炸物的行为,不管是否产生后果都要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枪支管理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无论什么原因私藏枪支都是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即是如此,心存侥幸长期私藏枪支爆炸物,触犯刑律获罪领刑,悔之晚矣。告诫极少数心存侥幸的私藏枪爆物品人员,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早日上交枪爆物品,消除危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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