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0月18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假记者以曝光为由索要钱财犯敲诈勒索罪

  记者作为新闻工作者,既应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信息获取能力,又需有基本的法律素养、人文素养,发掘事件真相,正确引导舆论。明明是准确公正全面客观向大众发布新闻的行业,却有人借着“记者”的名头敲诈勒索,严重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纠集靳某某、郭某、尤某某等人,冒用记者身份,收集、上网发布企业负面信息,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迫使企业主动与其团伙联系删除负面信息。被告人郭某、尤某某负责收集企业负面信息,被告人靳某某负责举报并向企业索要钱款,多次作案。
  2022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靳某某、郭某、尤某某进行分工,分别收集山西某造砂公司、山西某建材公司、某煤业、晋中某洗煤厂等4家企业有关环保方面照片、材料,以某报纸的名义向公司所在地的政府、环保或主管部门举报,之后又以停止曝光企业负面信息为由向公司或负责人索取钱款,共计索得钱款44000元,每次得逞后四人对赃款进行分配。直至2022年8月,被告人以停止举报为由向某建设单位索要30000元被拒绝,该公司报案后他们的犯罪行为才被发现。

■法院判决
  万柏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尤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张某某纠集靳某某、郭某、尤某某等人冒充新闻工作者,故意采集建设工程、建材等民营企业主体较为敏感的环保、建筑工程质量等热点话题,编造虚假新闻信息,给涉事企业造成困扰,以此为由向涉事企业索要钱财,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本案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张某某、靳某某、郭某、尤某某结伙冒充新闻工作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靳某某的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尤某某的犯罪数额较大,各被告人参与的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对该部分事实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靳某某、郭某多次敲诈勒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靳某某、郭某、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各被告人及家属赔偿了受害单位及个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万柏林法院委托被告人尤某某居住地的司法局对其社会危险性和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尤某某依法适用缓刑。 万柏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