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条里添加防腐剂害人害己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义在忻府区西张乡某村经营加工坊期间,为增加销量,通过添加增稠剂和防腐剂生产粉条、粉丝,在未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进行相应检测的情况下,王某义将该产品销售、流转至忻府区某水产副食部、某副食店、某果蔬便利店、某火锅店、某菜店、某饭店等多个店面,获利达5000 余元。
2021年12月,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店铺的粉条进行抽检,经检测,副食店抽样粉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895mg/kg;老火锅餐饮店抽样粉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1617mg/kg;饭店抽样粉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1915mg/kg;水产副食部抽样粉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1076mg/kg;超市抽样粉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1076mg/kg;果蔬便利店抽样粉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指标为1060mg/kg。
■法院审理
经审理,忻府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上缴国库,并在忻州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在制作粉条过程中能否添加明矾、增稠剂等添加剂?答案是不能!《食品安全法》已对其进行明文禁止。添加明矾或增稠剂等,会导致粉条中铝含量超标,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分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如沉积在大脑中,可使大脑组织发生器质性改变,出现记忆力衰退,甚至痴呆。我国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对于粉丝粉条中铝残留量有明确规定,应小于等于200mg/kg,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义生产的粉条铝残留量实测值在900 以上,超过国标数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忻府区法院 侯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