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0月1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儿子生前向父亲借款儿媳妇是否需要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债,后该方去世,其所欠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芮城县原告李某的儿子李小某与被告杜小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李小某、杜小某夫妻二人经营洗衣店需要资金,向其父李某借款12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夫妻二人为李某出具了借条并签名捺印,李小某在2017年底归还了李某本金1万元。此外,李小某于2020年9月向李某借款1万元,并给李某书立了借条,该借条上有李小某签名捺印。2021年2月,李小某去世。2023年5月,李某将杜小某诉至芮城法院,要求杜小某承担上述两张借条的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由于本案中原被告之前系公媳关系,被告与原告之子李小某育有孩子,承办法官从血缘和亲情关系出发,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协商调解方案,而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而被告则认为夫妻二人因经营洗衣店向原告所借款项性质为投资款,应由原告自负盈亏,被告可视洗衣店收入情况部分归还,最终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6月,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对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质证、辩论意见进行考量,认为:2017年6月1日李小某与被告因经营洗衣店向原告借款,并共同签署借条,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而共同借款,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并将李小某生前已归还的本金予以扣除。而2020年9月9日李小某一人向原告所借款项,因原告不能充分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李小某和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规定,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李小某的个人债务,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小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1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较为典型的案例,裁判结果基于事实、依据法律、逻辑清晰,不仅有效保障了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更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社会生活中广受关注,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认定标准,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包括共同签署和事后追认,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吃穿用度、抚养赡养等,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有夫妻合意。作为司法裁判主体,在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一方面要重视证据、充分查明事实,另一方面要深思熟虑、谨慎适用法律,尽可能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芮城法院 姚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