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9月2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烟草属专卖制品 擅自经营属违法

  随着法槌敲响的声音,一起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件当庭宣判审理终结。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均并处罚金,同时收缴犯罪所得。

■案情简介
  2022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陵川县各乡镇、壶关县、高平市等地的门市部,以每条90元至53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多个品牌的卷烟,加价非法销售至陵川县城多个店铺,从中获取差价非法获取利益20000元。2023年1月9日被陵川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扣押收购33个品牌卷烟共392条。经侦查机关取证核查,杨某某非法倒卖卷烟制品数额达40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杨某某手中以每条6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多个品牌的卷烟,通过自己经营的“玉锋批零部”加价对外销售,非法售卖卷烟制品数额达19万元,获取差价利益1万元。公安侦查期间,杨某某、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可从轻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卷烟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查扣卷烟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杨某某犯罪所得20000元、孙某某犯罪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制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国家对烟草制品实行专卖管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经营烟草制品须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资格从事烟草经营,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某、孙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判决,既是对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也是对铤而走险、有相类似行为的人的警戒。
  陵川法院 周江波 许奇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