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聚餐酒后身亡为何同饮者不必担责?
但是否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呢?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小美(化名)与丈夫大强(化名)发生争吵,心情不佳的小美吞食了安眠药。次日14时许,小美为发泄情绪,便联系朋友赵某一起喝酒。16时许,小美在朋友圈发布消息寻找酒友,另一朋友王某看到后作出了回应。17时许,王某与其四个好友在某饭店聚餐,后小美与赵某也来到该饭店参与酒局。小美喝了两三杯酒后,聊天期间,王某便劝小美不要再喝酒了。在该饭店坐了约半小时后,小美与赵某一起离开,又前往了另一家饭店。
去往第二场酒局途中,小美又联系了朋友郜某一同前往。三个人在吃饭期间,小美又喝了大约五杯酒后便伏在桌上,站立时身体摇晃,无法站稳。于是赵某和郜某便将小美送回家中。将小美安顿好后,二人联系其丈夫大强,告知其小美喝醉了,已把小美送回家。大强回家后,看到小美在卧室的床上趴着睡着了,便将卧室门关上,与朋友在家中二楼聊天,之后又与朋友在外散步约一个半小时。22时左右,大强到家后发现小美双脚青紫,身体冰凉,且喉咙发出咕噜声,便拨打“120”送往医院急救,小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小美系窒息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5.6mg/100ml。
小美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美一同饮酒的七人按30%的比例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96636.6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七名被告对小美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场酒局中,被告王某和同桌其他四人对小美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小美离开此处时,步态与常人无异,可见,小美此时并未醉酒,上述被告也不负有护送、通知、照顾的义务。并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上述被告存在强行劝酒行为,故对小美酒后窒息死亡的结果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第二场酒局中,赵某和郜某对小美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监控视频显示,小美喝了约五杯酒后便伏在桌上,站立时身体摇晃无法站稳,还摔倒在地,已经处于醉酒状态。赵某、郜某见状将小美送回家,交由其丈夫大强照顾,并告知小美的醉酒情况,二人已经适当履行了酒后护送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该二人存在强行劝酒的行为,故对小美的死亡亦不存在过错。
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诸如会导致丧失或减弱辨认能力等具有预见性和警惕性。本案中,小美为了发泄情绪过度饮酒,积极追求醉酒的结果,让自己陷入危险的状态,进而造成窒息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大强作为小美的丈夫,在赵某、郜某将小美送回家中并交给其后,对小美疏于照顾,还与朋友在外散步约一个半小时后才返回家中,最终导致小美窒息死亡,大强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对小美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高平法院法官认为,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情谊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侵害,就要考虑其他共饮人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是否存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强迫性劝酒;是否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其安全护送回家;是否存在对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未加劝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如果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述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条件下,如果只因七被告参与共同饮酒,就判定共饮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显然有悖社会常情,基于此种情况,法院最终判决七名同饮者无需担责。 高平法院 邓文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