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9月20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8]
长治中院

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有力度更显温度

  本报讯 (通讯员 陈娜) 法律或许是冰冷的,但司法有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初心使命和不懈追求。近期,长治中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张志红审判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其判决结果充分将法理和情理相融合,彰显了司法的温情。
  被告梁某系二原告申某、白某女婿。2021年8月,二原告之女申某某突发重病急需用钱,二原告称其借款33.7万元给女儿女婿用于治病,被告对银行转账、微信记录15万元没有异议,但不认可有借款合意,对其它款项称不知情或没有收到。后女儿申某某去世,二原告认为医疗费用已报销多半,且借款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协商未果,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梁某偿还借款33.7万元。一审法院以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遂诉至长治中院。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重视亲情,家庭成员之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紧密联结。父母在子女病危时借款而子女不出具借条,这一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期待和认知。该种情况下,硬性要求原告提供借条是不现实的。若仅因原告无法提供借条而机械地认定未达成借款合意,以此认定不存在借款关系,无异于给事实认定戴上形式的枷锁。
  在本案争议焦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的认定上,二审承办人张志红法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查双方转账流水和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借款事实发生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殊性,将案件定性为借款。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申某某因患重病医治发生的费用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基于该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某负有偿还该借款的义务。最终,本案改判被告向二原告归还借款23万元。
  本案因借款发生的主体和背景具有特殊性而不同于一般的借款纠纷,案件如何定性、如何在恪守法理下兼顾情理,无疑是本案最大的难题。本案裁判从事实出发,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到了对百姓诉求最大限度的体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判让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但要于法有据,也要与社会公理和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相契合,符合常情、常理、常识,只有如此才能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