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9月1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子女处分老年人房屋应尊重其意愿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独居、空巢老年人的数量和比例也呈上升趋势。据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末,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3.54亿人。“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人民长久以来的愿望,让老年人居有定所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中“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应有之义。
  戴某(85岁)系吕某之母。案涉房屋系吕某父亲生前依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政策出资购买,戴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吕父去世后,戴某同意将房屋登记于吕某名下。在工作日期间,吕某夫妇为接送孩子上下学方便,与戴某共同居住。
  吕某为生活便利欲置换房屋,承诺保障戴某居住需求。戴某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因协商未果,吕某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戴某虽放弃登记为所有权人,但对该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权益。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某轻视戴某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故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全面考虑房屋来源和现实情况,明确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要让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民法典》的出台正式将居住权归入物权编,根据《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该条款的出台明晰居住权主体、设立方式、设立原则等,居住权制度为老年人的居住条件保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
  若老年人想把房子卖掉,但需保障自己的居住,其卖房时可附加条件,在房子上设置自己享有居住权,居住至某个日期或居住至去世。
杨茹洁(山西春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