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法院
速裁团队以调促和 涉企纠纷高效化解
本案原告为某环保机电设备公司,被告为某焦化公司。2015年2月11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采购指定工业品后出售给被告。之后原告按被告要求,陆续签订多份此类格式化工业品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陆续向被告提供了工业产品,并开具了4750551元发票。
被告陆续进行货款结算,截止到2022年1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31751元,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于2022年2月28日支付100000元后,再未支付。
接到案件后,通过与当事人沟通,薛婧霞了解到,原告急需回笼资金以解经营中资金周转困难的“燃眉之急”,被告虽然承认全部事实,但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目前无力偿还货款。双方在诉前已进行多次磋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在了解双方前期对案件的态度和主张后,薛婧霞认为双方仍具有调解的基础和磋商的余地,遂在开庭前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从巩固双方合作基础、后续开展相关业务、节约诉讼成本等角度出发,努力为双方切实解决纠纷、化解经营难题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细致地释法说理,敏锐捕捉双方的调解意愿,组织双方反复沟通。
最终,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双方就被告返还的货款金额、返还时间与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考虑到被告目前的偿还能力与企业经营现状,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约定,被告四年内分6期将全部货款偿还完毕,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对剩余货款及利息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该约定不仅能有效督促被告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