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9月0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我委于2023年8月17日在你公司注册地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综示罚〔2023〕第19号),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育鹏和负责人宋建,均答复公司已不经营,拒绝签收文书。执法人员将该文书留置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晋综示罚〔2023〕第19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综示罚〔2023〕第19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松威宝葫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LTR9M5W,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创业街27号科宇信息产业大厦1206室,法定代表人:陈育鹏。
  2023年3月27日,石*艳向我委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我委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石*艳于2023年3月9日至3月17日期间在你公司工作,工作时间6天,被拖欠工资827.6元。2023年4月28日,我委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通知书》(晋综示责停(改)通字〔2023〕第01081006号),要求在2023年5月11日前足额支付拖欠工资,你公司逾期未履行。2023年7月19日,我委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晋综示理字〔2023〕第08007号),你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劳动者欠薪登记表、欠薪情况说明,山西松威宝葫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资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人事张*欣电话录音、聊天记录工作汇报、劳动者打卡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短信通知记录,相关照片等。我委依法于2023年8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综示罚告〔2023〕第21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山西松威宝葫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
  财政机关:山西综改示范区财政管理运营部。
  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山西综改示范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