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净身出户”就不用还债了?
现实生活中,夫妻在离婚时约定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形很多,但个别债务人却通过“净身出户”的形式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遇到这种情形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期,高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甲女士与乙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7月6日,冯某曾因投资事宜与甲女士及乙先生发生纠纷,冯某诉至高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三人于2021年7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女士于2022年12月9日返还冯某14.5万元,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约定期限届满后,甲女士未如约返还,故冯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女士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冯某这才得知甲女士与乙先生已于2021年9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其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车辆分配给乙先生及其二人之子,甲女士未分得任何财产,甲女士名下的债务由甲女士承担。
冯某认为甲女士离婚时“净身出户”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其行为属于恶意躲避债务,故冯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女士与乙先生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
■法院审理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的撤销权应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3.债务人无偿处分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案中,首先,冯某通过高平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其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甲女士享有有效的债权,甲女士应按民事调解书记载的履行时间向冯某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甲女士与乙先生在2021年9月10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及车辆分别归乙先生及二人之子所有,甲女士并未分得任何财产,甲女士名下的债务仍由甲女士个人承担。
最后,因甲女士离婚时自愿放弃共同财产权益,未分得任何财产,其行为明显削弱自身的偿债能力,导致冯某的债权无法实现。
综上,冯某要求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冯某的债权额为14.5万元,而甲女士与乙先生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较多,超出冯某的债权数额,其中一项房产的财产价值较为明确,亦符合冯某的债权范围,故法院仅撤销该项协议。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撤销权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提醒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类似“净身出户”的无偿处分财产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 高平法院 闫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