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8月2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老年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监护人

  案例:申请变更监护人
  孙大爷今年80多岁,父母及配偶均已过世,目前随侄女、姐姐、姐夫三人一起居住。
  2019年12月6日,孙大爷与侄女孙某、姐夫陶某前往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该协议约定孙大爷委任其侄女孙某为意定监护人,委任其姐夫陶某为监护监督人。同年12月31日,孙大爷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被评定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
  2020年4月2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宣告张大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养女孙某某为其监护人。但孙大爷在生活中与养女孙某某关系并不和睦,相处也不融洽,孙某某在生活上更不能照顾好孙大爷。于是,孙大爷侄女孙某于2020年5月11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孙大爷的监护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走访孙大爷所在居委会,综合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判决将孙大爷的监护人变更为其侄女孙某。
分析: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可以在身体尚健康、神志尚清晰时与自己最信任的人提前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
  监护权对监护人来说,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设立监护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根据法定或约定义务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老年人意愿,充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利益。
法规:应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杨茹洁(山西春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