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也是“刑”逃避监管被收监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及人身危险性,泽州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其间由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按照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林某某应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教育活动、公益劳动等。
林某某虽然信誓旦旦作了保证,但潜意识里还是未把社区矫正当回事,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训诫。被训诫后,依然不遵守相关规定,总是以在外打工、旅游为由不按时参加公益劳动,又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处分。
受到两次训诫、两次警告的林某某仍不改正,焦作市中站区司法局便向泽州法院提请撤销对林某某的缓刑。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泽州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裁定,对罪犯林某某作出宣告撤销缓刑五年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考虑到跨省办案及宣告撤销缓刑后,罪犯可能脱管漏管,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和社会风险性,泽州法院在宣告撤销缓刑的同时下发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并在第一时间联系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介入监督收监执行工作。在两地公、检、法、司共同协作努力下,于当日及时将罪犯林某某送入焦作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法官说法
判处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不等于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束缚,但绝不可触碰无形“高压线”。林某某被宣告缓刑,本应该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积极配合监管,但其心存侥幸,不服从监管,必须为自己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买单”。在此告诫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珍惜改过自新机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规定,切莫再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否则终将自食苦果。 据泽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