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5月3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1]
原告说转账是借款,被告说转账是工程款

仅有转账记录 借款关系是否成立?

  没有借条,仅有转账记录。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却说是工程款。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晋城市城区法院秦婷婷法官团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小王拿着四张银行转账凭证来到法院,要求小刘归还借款。转账记录显示,小王分四次向小刘转账共计41.5万元。小刘看了转账记录,表示转账是真,借款是假,小王是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小刘是挖土方的,小王转给小刘的钱是工程款,不是借款。
  法官问小王,当时有没有打借条或者收据?有没有约定什么时候还款?有没有约定利息?
  小王说,当时他是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小刘承包了土方工程,小刘当面向他提出借款,他就把钱转给了小刘,因为公司还欠着小刘的工程款,他知道工程款到账之后小刘就会将借款还了,所以出于信任没有让小刘打借条和收据,也没有约定过还款时间和利息。
  小刘否认了小王说法,向法庭提供了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案涉转账系工程款。此外,小刘还拿出了小王打的两张借条和小刘向小王转账的记录,证明自己才是债权人,自己向小王催债的时候,小王从未提过小刘向他借款还没有还款的事,不合常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本案中,虽然被告小刘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为工程款,但是综合全案事实,原告所诉转账41.5万元是否为借款的事实已重新回到了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小王仍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现原告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达到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经济活动。借贷双方多为亲朋好友,常常是当面商量好借款事宜,就直接把钱打到了对方账户,出于信任也没有让对方打借条,待对方迟迟没还钱,不得不打官司的时候,才发现手中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可能承担最终败诉的风险。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存在转账事实,不能证明款项性质,所转款项存在借款、还款、货款、赠与、垫付款等诸多可能,如主张是借款,仍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为法律知识不那么丰富的普通人,应该如何准备证据呢?一是借条、借款协议、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在借贷案件中,书面的借条、借款协议是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除写明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交付方式、借款期限、有无利息及利息标准外,还应写明借款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身份信息。二是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除借款时的沟通记录,借款到期后,亦可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向对方催要借款,同时保留催款记录。三是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收据等实际交付借款的凭证。因现金交付很难举证,应尽量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如果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让对方打借条,可以在转账时备注“借款”。 据晋城市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