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3月3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B23]
信息披露 财务基础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问题

证监部门对振东制药出具警示函

  本报讯日前,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2019年12月-2021年3月,公司子公司山西振东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向平顺县龙硕种植专业合作社、陵川县燎原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平顺县梅海种植专业合作社预付中药材采收款及向其出借款项等形式,将资金转出至上述合作社,由上述合作社将收到的款项转出至山西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县成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再由上述两家公司将资金全部转至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振东集团收到上述资金后用于日常经营、归还股票质押借款等,合计金额7114万元。经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事实构成控股股东振东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在2019年至今的年度报告及2021年至今的半年度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此外,该公司关于收入确认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一是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为:公司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医药经营资质的经销商,经销商收到相应药品时确认营业收入。但在日常执行过程中,公司根据发货单即确认销售收入,未严格按照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子公司道地药材未针对收入确认建立有效内控。道地药材未对客户是否收货、产品是否验收合格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未对客户收货回执、客户验收合格证明等重要资料进行收集和归档。
  李安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周红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刘长禄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前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及李安平、周红军、刘长禄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