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售酒 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晋源区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小店区某酒吧在经营过程中,未尽身份审核义务,允许多名未成年人进入,且向未成年人售酒。据部分进入酒吧的未成年人陈述,其在进入酒吧时,酒吧并未核实其身份及年龄,营销人员还会向其出售酒水。
针对小店区某酒吧的上述行为,晋源区检察院进行立案调查,并向晋源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某酒吧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该酒吧停止侵害行为,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晋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化未成年人保护,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与目标。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思想、行为易受到不良因素干扰,甚至可能因此经受不住社会负面效应诱惑,导致其实施犯罪或者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所以未成年人更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本案中,被告酒吧在经营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允许部分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有关工作人员还为未成年人买酒提供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本人和关联群体产生了不良影响,为违法行为或者刑事犯罪案件埋下隐患,破坏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导致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存在遭受被侵害的风险,被告的行为具有损害未成年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性。
因此,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和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同意主动按期履行上述义务。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他们身上承载着家庭的希望和社会的期盼。对待未成年人我们要细心呵护、用心培养,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需要我们全社会守护。本案的审理是为了提高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晋源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