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3月22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2]
高平法院

妥善化解纠纷 减少家庭矛盾

  本报讯 (通讯员 牛姗) 夫妻双方同子女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夫或妻一方共有人去世,另一方共有人是否能重新析产、分配?近日,高平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分家单引起的家庭纠纷。
  原告王某某与丈夫李某某育有长子李某文、次子李某明、女儿李某红。长子于2008 年去世,育有女儿李某。2016 年,王某某、李某某在中间人见证下,由田某某代笔,协定三间主房带西屋归长子之女李某所有,二间主房带东屋归次子李某明所有。二位老人赡养和养老送终由李某明一人承担,长子媳及长子女自愿尽孝,任何人不能阻拦。为避免以后发生争执,空口无凭,特立文字为证。此后,李某某于2018 年4 月去世。
  2022 年,原告王某某起诉长子之女李某及次子李某明、女儿李某红,要求重新分家析产。
  高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与丈夫李某某作出的分家单对于房屋权属、赡养两项内容的分配清晰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系原告王某某与丈夫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分家单的效力予以确认。原告要求重新分配,但鉴于该协议是家庭成员关于财产分配的共同意思表示,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重新析产缺乏新的事实理由支持,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息诉服判。
  案涉房屋是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决定财产的处置。李某某去世后,王某某欲重新进行析产,但因分家单合法有效,重新析产不仅与分家单不符,还可能会打破原有的家庭和谐,导致矛盾更加明显。
  在不少农村,传统风俗和习惯仍然影响着家庭财产分配和事务处置。分家单作为财产处置的载体,正是依传统习惯形成的产物,在民间具有合理性和约束力,符合家庭的朴素意识。因此,在诉讼中当这些协议与现实利益产生冲突时,除考虑法律规定外,还应当兼顾传统习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