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1月1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提供劳务时受伤谁来担责?

  张某经人推荐、介绍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案件缘由
  2020年7月,原告张某经刘某介绍、王某联系到被告管某家,对其房屋外墙进行粉刷。原告在用升降机运送水泥砂浆时,因升降机传送带脱落导致原告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原告张某左手环指末节离断伤,中小指挤压伤。
  损害发生后,张某曾与管某、刘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管某诉至法院,要求管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沁水法院受理该案后,管某提出其将外墙粉刷工程承包给王某,其并不是雇主,原告应当要求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追加王某作为第三人,王某称其仅是介绍人,其将该工程介绍给了张某二,原告系张某二雇佣。

■案件焦点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张某在管某家中进行粉刷作业时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是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与谁形成劳务关系?二是对于原告的损失各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为了更好地促成调解,法院通知介绍人刘某参加调解。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背靠背调解,被告管某和第三人王某均表示,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其二人均有一定的责任,其二人同意赔偿原告的一部分经济损失。原告在调解过程中表示,其在操作升降机过程中也有轻微的过错,其自愿承担一部分损失。介绍人刘某也表示自愿资助原告医疗费2000元。经过反复的思想疏导,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主审法官马立江考虑到原告张某外出务工过程中受伤,较长时间不能正常工作,且家中妻子患病、母亲系残疾人、家庭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主动资助原告张某1000元,并申请司法救助4000元。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应当注意加强自身防范,规范使用各类工具,保护好自身安全。同时,提供劳务者一旦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实践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复杂,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应当区分情况,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沁水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