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1月11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4]

办了婚礼未领证 彩礼还能退回来吗?

  婚姻作为家庭的前提,总能让人联想到甜蜜、幸福等字眼,而作为婚嫁习俗之一的“彩礼”,却在经济发达、物质充裕的现代社会,成了婚约财产纠纷的导火索之一……

■案件缘由
  2017年,原告小刚(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小美(化名),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于2018年12月协商结婚事宜,按传统习俗约定彩礼金额为188888元,小刚父亲于当月通过银行转账给小美。2019年1月,二人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在2019年1月至2021年期间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至今双方产生矛盾分开生活。
  原告小刚诉称:给付彩礼给自己家中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困难。给付的彩礼中,有11万元是父母向亲戚借来的,如今父母年近七旬,没有经济来源,身体每况愈下,父亲腿脚不便、行动困难,也无钱医治,家中实在无力偿还给付彩礼造成的债务。双方为同居关系,并未领证。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刚将小美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美返还全部彩礼。
  被告小美辩称:小刚在婚前隐瞒了自己的财产和债务情况,自己在举办婚礼之后才发现小刚对外有大量欠债,双方协商沟通决定还清债务后再进行婚姻登记,对此双方父母也都知情。
  双方举办婚礼后,小刚一直住在小美家,期间各项生活费大部分都是由小美支付;小刚的工资收入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在商议结婚时,小刚告知小美他已全款买房,小美认为小刚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误以为给付的彩礼188888元是小刚自己的财产。结婚后,小刚才承认给付的彩礼并非是自己的财产。
  2019年小美怀孕,但因生活压力较大、小刚未还清债务、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等原因,最终小美与小刚协商进行人工流产。
  在同居期间,小美日常生活消费高达五六十万元,收到的彩礼早已花完,因此小美无法偿还小刚彩礼。

■法院裁判
  万柏林区法院审理认为,小美应当返还小刚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考虑到小刚和小美已经举办过婚礼仪式,并在仪式举办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同居期间的个人开销和共同开销的金额较大且无法区分,按照公平原则,应当酌情判决小美返还部分彩礼,按照给付彩礼的30%返还。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美向小刚返还彩礼56666元。
  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是我国三书六礼婚姻风俗在现代社会的延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做是男方对女方真心求娶的承诺。但婚姻幸福长久的关键绝不在于彩礼价值的高低,而在于两个人能否坦诚相待、相互包容、相濡以沫。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不以年龄大了、父母催促、彩礼高低等外界因素草率决定终身大事,避免给自己的婚姻生活埋下隐患。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规定是:不禁止按照一般习俗给付的彩礼,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适用前述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万柏林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