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01月0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2]

一口唾沫引发“全武行”被判赔四千余元

  本报讯 (通讯员 温冬艳)“咳——tui——!”本是泄愤的一口唾沫,却成了一场“全武行”的开端,将一个行车剐蹭事故,变成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
  2020年8月,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因行车剐蹭事故发生口角,李四肆无忌惮地向张三脸部吐了一口唾沫,两人因此互相殴打,张三受伤就医诊断为外伤。张三及时报警,公安部门向李四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四处5日拘留的处罚。
  经派出所多次调解协商赔偿事宜,李四拒不赔偿,张三遂诉至万柏林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医疗费、车辆修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5万余元。
  承办法官白立峰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车辆剐蹭发生口角后,因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吐口水的行为引发肢体冲突,被告李四殴打原告张三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被告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83.74元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与本案无关,可另行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诉讼,本院在此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依据医院诊断结果,考虑到案件发生在疫情防控阶段及原告受伤情况,基于被告向原告吐口水的行为,本院认定原告14天隔离观察期和休养期较为合理;误工费计算标准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原告工资收入证明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3033.33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由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故万柏林区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四赔偿张三医疗费583.74元、误工费3033.33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00元,共计4117.07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很多人觉得“吐唾沫”“吐口水”是个人习惯和个人卫生的小问题。但口水中含有大量细菌、病毒、真菌等病原体,可通过飞沫传播导致呼吸系统疾病,在公共场所造成细菌病毒快速传播的不良后果。
  如今,广大市民已成为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个人防护、养成健康生活习惯,合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