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实言论 违法吗?
■基本案情
原告霍州市某水泥厂诉称,其所生产的水泥全部具有合格检测报告,而被告李某某购买了该厂生产的水泥,因施工后地面未凝固,李某某在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购买某某牌水泥,用于地面硬化,至今地面不凝固”“黑心商家”“祸害老百姓”等内容,诋毁原告企业声誉,更引发他人借此事恶意炒作,大量传播以上内容,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法院裁判
本案的焦点为:一是李某某在其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不良信息是否侵害了霍州市某水泥厂的名誉权;二是水泥厂要求李某某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关于李某某行为是否侵害了霍州市某水泥厂的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是指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侮辱、诽谤公民、法人的名誉,使公民、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予以认定。
本案中,该水泥厂已出具了相关产品经各级质检机构检测均合格的证明,而李某某在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便在其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以下内容:“购买某某牌水泥,用于地面硬化,至今地面不凝固”“黑心商家”“祸害老百姓”的视频和图片等,且李某某认可案涉抖音和微信均为其本人使用。综合上述证据能够证实李某某是针对霍州市某水泥厂,其所述内容既无证据证明属实,言辞又具有诽谤性质,目的在于降低霍州市某水泥厂的社会评价,进而对其经营行为造成不利影响,李某某的该条抖音和朋友圈内容,共有6800余人观看点赞,在一定范围内对霍州市某水泥厂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其侵害了霍州市某水泥厂的名誉权。(二)关于霍州市某水泥厂要求李某某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是否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故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李某某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侵害了霍州市某水泥厂的名誉权,霍州市某水泥厂主张李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于法有据。
■法官说法
网络目前已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个人在网络空间同样不能恣意妄为,行为亦应受道德规范和法律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霍州法院供稿
